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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值班”认定要看工作性质
作者: 时间:2021/1/14 阅读:1141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的案件大量存在。其中因职工不能正确认识值班和加班的区别,而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最终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日前,海淀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谭先生是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的电工,每上完两个星期白班再上一个星期夜班,白班每周休息一天,夜班周不休息。2010年下半年,谭先生因索要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机关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谭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783.9元。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公司规定,岗位工时以外加班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加班费在年终发放奖金时一并发放。公司已按规定三次发放给了谭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年终奖金共计404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谭先生加班费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已在年终发放奖金时将加班费一并支付给了谭先生,同时谭先生工作的地点与公司提供给他的宿舍较近。结合谭先生电工的工作性质,法院认为谭先生夜班工作时间为值班,不宜认定为加班,据此判决物业公司无需支付谭先生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783.9元。

  对于如何认定值班和加班,海淀法院法官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是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种值班情形大量的存在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岗位中。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的,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劳动的强度酌情确定加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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