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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医疗期后,企业可以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吗?
作者: 时间:2020/9/16 阅读:521次

我在沈阳一家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已经有一年时间。今年2月,我因为脚骨骨折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也需在家静养。

自我入院治疗后,酒店一直按照标准,按月支付我病假工资。不过,6月中旬,酒店通知我,说我已经超出医疗期,属于旷工,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且停止支付病假工资。请问,酒店的解释合理吗?

——沈阳市某职工

政策解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张某是沈阳一家民营企业的会计,入职一年。今年3月,张某因置换股骨头手术,需住院接受治疗。公司规定的3个月医疗期满后,张某依旧不能回到原岗位工作,在家卧床休养。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拒绝办理离职,认为自己因生病不能工作,公司不应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遂通过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向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刚刚入职一年,其医疗期为3个月,张某超过医疗期未上班,属于旷工行为。张某不能继续工作,单位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未提前30日通知张某,公司应多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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