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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年终奖发放规则?
作者:www.37zp.com 时间:2018/5/19 阅读:500次

    进入12月份,职工们开始关心起年终奖的问题。特别是有心在年后“跳槽”的职工,心里更是七上八下的敲小鼓。年终奖有的单位是人人都有份,就是多发1个月或两个月的工资;有的单位的年终奖,既同企业经营情况有关,也会考查职工全年表现;还有的单位年终奖根本不透明,如民营企业经营者发的红包。那么,年终奖是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性收入,还是用人单位的额外性奖赏,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年终奖发放规则呢?

    事件:邮件通知变规则:职工离职4万元年终奖没了

    2009年12月,鲁明(化名)入职某品牌手机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手机软件开发工作,并先后两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起初月工资约1万元左右,后约定为2.4万元左右。2014年3月,鲁明自行离开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17日,鲁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13年年终奖、加班费等待遇。鲁明称,2013年的年终奖为1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了6万元,公司还应支付其差额4万元。

    公司称,2014年年终奖发放规定已改变,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到职工,从2014年开始,公司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2014年的年初(即第一部分)发放的金额体现的是员工工2013年的表现,第二部分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在2014年效益的预期体现,预计会在2014年6月份发放。由于鲁明在第二次年终奖发放前已经离职,故不符合第二部分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公司无需向其发放第二部分年终奖。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鲁明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欠发工资合计约近6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即未支持鲁明要求补发4万元年终奖差额的主张。鲁明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公司支付4万元年终奖差额等诉讼请求。

    提醒:权利、权益有区别,因保护程度不相同。目前,年终奖主要有三种形式:

    1.“有保证的奖金”:如不少企业普遍采用的13个月月薪或14个月月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个人表现,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

    2.“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

    20“年终红包”:通常是由(民营企业)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通常不公开。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通常没有纠纷,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的是第二种。

    年终奖是否是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收入,司法实务中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单位每月只发很少的工资(生活费),年终时根据本人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发放奖励,这类年终奖相当于“年薪制”,是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收入;有的单位的年终奖是在正常工资之外发放的,比如本案中,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性质的工资收入。但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发放年终奖也理应遵循这一原则。

来源:云企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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